【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2 0:00:00

段绍省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3103刑初388

 


公诉机关芒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绍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5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30日被芒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金虎,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芒市人民检察院以芒检未刑诉〔202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绍省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7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云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绍省及其辩护人薛金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611日,被告人段绍省驾驶云N5××某某集瑞联合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芒西线由南向北(由勐戛往芒市城区方向)行驶,当日812分许行驶至芒西线7公里+200(法帕温泉岔路口附近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被害人邵某某驾驶(载被害人陶某某)的云NL××某某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时发生碰擦,造成邵某某轻伤二级、陶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段绍省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段绍省已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绍省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段绍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绍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段绍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薛金虎提出被告人段绍省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绍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段丽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利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