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豫1481刑初561号
公诉机关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朱振方。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2年5月9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永检刑诉〔2022〕554号
指控事实
2022年3月14日14时左右,被告人朱振方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豫N8××某某号牌小型轿车,沿永城市S201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城市演集镇朱小庄村朱楼路段时,因超车行驶未确保安全与被超越的由北向南左转弯被害人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3月17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陈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朱振方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振方支付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款16万元并取得谅解。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议
判处被告人朱振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朱振方认罪认罚,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ivstyle='text-align:center'>
公诉机关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朱振方。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2年5月9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永检刑诉〔2022〕554号
指控事实
2022年3月14日14时左右,被告人朱振方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豫N8××某某号牌小型轿车,沿永城市S201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城市演集镇朱小庄村朱楼路段时,因超车行驶未确保安全与被超越的由北向南左转弯被害人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3月17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陈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朱振方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振方支付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款16万元并取得谅解。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议
判处被告人朱振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朱振方认罪认罚,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振方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朱振方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并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16万元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朱振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福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若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