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2 0:00:00

万岩新保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3103刑初392

 


 

公诉机关芒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岩新保。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610日被取保候审。

  芒市人民检察院以芒检刑诉〔2022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岩新保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7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云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岩新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6154时许,被告人万岩新保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沪瑞线K3559+850米路段时发生单方肇事,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326.75mg/100mL血。经查,被告人万岩新保无机动车驾驶资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岩新保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万岩新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岩新保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万岩新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岩新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段丽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利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