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湘1003刑初229号
公诉机关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3月19日被郴州市XX局苏仙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经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
文号
郴苏检刑诉[2022]158号
指控事实
2022年3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刘杰与朋友在郴州某农家乐某晚饭,席间,被告人刘杰饮用了红酒。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杰驾驶湘LXX某某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1789km+100m(郴州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鉴定,被告人刘杰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5.33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刘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杰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杰在高速公路醉酒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杰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11日止。)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中 权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何 知 霖
书 记 员 刘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