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2 0:00:00

刘杰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1003刑初229

 

  公诉机关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319日被郴州市XX局苏仙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2日经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12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

  文号

  郴苏检刑诉[2022]158

  指控事实

  20223818时许,被告人刘杰与朋友在郴州某农家乐某晚饭,席间,被告人刘杰饮用了红酒。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杰驾驶湘LXX某某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1789km+100m(郴州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鉴定,被告人刘杰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5.33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刘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杰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杰在高速公路醉酒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杰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712日起至2022911日止。)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官助 理  

   书 记 员   刘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