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湘1003刑初233号
公诉机关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曾凡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11月13日被郴州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3月2日被郴州市XX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经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
文号
郴苏检刑诉[2022]181号
指控事实
2021年12月1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曾凡桥与朋友在郴州市××路附近吃晚饭,期间,被告人曾凡桥饮用了三两左右的白酒。饭后,被告人曾凡桥酒后驾驶湘L7××某某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郴州市苏仙区郴州大道与林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4mg/100ml。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鉴定,被告人曾凡桥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1.47mg/100ml。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曾凡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11月13日被郴州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曾凡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凡桥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曾凡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又醉酒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凡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凡桥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曾凡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中 权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何 知 霖
书 记 员 刘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