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辽0381刑初344号
公诉机关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薛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3月4日被海城市公an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李某某程,辽宁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海检刑诉〔2022〕305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薛明于2022年2月24日18时30分许,醉酒后驾驶辽C893某某号夏利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城市西柳镇义乌小商品城西侧交通岗附近,与同方向丁某驾驶的辽CQ78某某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公an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薛明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丁晓娇无责任。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的薛明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12mg/100ml。被告人薛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记录、涉案车辆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釆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及检定证书、执法办案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张某、兰某1、兰某的证言;被害人丁晓娇的陈述;被告人薛明的供述和辩解;海城市公an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一张、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一张等证据证明。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明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薛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请法庭从宽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明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薛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凤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