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辽0323刑初188号
公诉机关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孙雪松。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岫检刑诉〔2022〕167号
指控事实
2022年3月15日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孙雪松醉酒后驾驶辽CED9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城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岫岩县岫岩镇老客运站附近路段时,被宋志竹驾驶辽F3M9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碰撞。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的孙雪松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60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孙雪松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孙雪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雪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依据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雪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