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辽0323刑初192号
公诉机关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唐巨元。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岫检刑诉〔2022〕169号
指控事实
2021年9月22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唐巨元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粮库门前路段时,未确保安全行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唐巨元及李延飞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岫岩满族自治县公an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唐巨元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李延飞无责任。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延飞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胸部损伤致7根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上肢体损伤致桡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下肢体致胫骨平台及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唐巨元与被害人李延飞达成和解。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唐巨元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巨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唐巨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巨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巨元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唐巨元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予以缓刑考验。公诉机关依据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唐巨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