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鲁1623刑初178号
公诉机关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崔吉鹏。2022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棣检刑诉〔2022〕164号
指控与认定事实
2022年5月1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崔吉鹏酒后驾驶汉唐牌电驱动四轮车沿无棣县信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水湾镇好日子超市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崔吉鹏所驾驶汉唐电驱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崔吉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9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辩解意见
被告人崔吉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吉鹏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崔吉鹏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崔吉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真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楠
书 记 员 李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