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2 0:00:00

唐春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524刑初622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春冬。因本案于20217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24日被取保候审,2022622日被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于20227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唐春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检察员陈向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春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以安检刑诉(2022)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春冬于2021718日间,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经唐孝玉(另案处理)将其一个银行账户提供给张扬(另案处理),被用于接收、中转李某从安溪县汇入的被骗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以提供交易密码等形式协助将汇入的款项转账至指定的账号内。被告人唐春冬于2021726日主动投案,到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指控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人李某的证言,电子工作检查记录,被告人唐春冬的供述和辩解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公诉机关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唐春冬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另查明,被告人唐春冬从中获利人民币900元,被扣押手机一部。审理中,被告人唐春冬对上述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九百元并预交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春冬伙同他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接收、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属共同犯罪。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唐春冬符合缓刑规定,予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春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唐春冬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九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没收被告人唐春冬被扣押手机一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水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