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开设赌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2 0:00:00

吕宁宁、李振坤等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104刑初329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

  被告人吕某某。

  公诉机关以莲湖检刑诉﹝2022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某某、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7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兴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某某、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9月份,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某某、吕某某商议合伙开办赌博游戏厅,由崔某某负责联系购置赌博游戏机,李某某某某、吕某某负责租赁场地。927日,三被告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了游戏厅赌场的投资和股权比例。930日,李某某某某租得西安市莲湖区XX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后,三被告人从河南省郑州市拉回15台赌博游戏机放置于上述地点。1025日,该赌博游戏厅开始营业,崔某某为负责人,李某某某某、吕某某二人分别负责上分和后勤。次日凌晨,民警接群众举报线索后查获该赌博游戏厅,现场抓获赌客三名。

  2022222日晚,民警在西安市未央区梨园路梨园公馆小区内抓获被告人崔某某。223日、36日,被告人李某某某某、吕某某分别主动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庭审中并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和到案经过说明、查获记录、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某某、吕某某的供述、证人巩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关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合伙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临检(西安市)2020-007号陕西省游戏艺设施设备检测报告、莲公治认()(2020)6号电子游艺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人口信息、前科判决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某某、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某某、吕某某为非法牟利,合伙设置十台以上的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三人之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某某、吕某某系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涉案的游戏厅赌场开设时间短暂,参赌人员少,三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其中被告人崔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坦白,被告人李某某某某、吕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本院依法均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某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222日起至202210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223日起至20229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三、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旭旭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