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1 0:00:00

潘福华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921刑初156

 


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福华。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114日被南县某某局取保候审,同年6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益南检刑诉[2022]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福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6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福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101215时许,被告人潘福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益阳8005857的乖乖兔牌二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南县××街镇××村××组路段时,被告人潘福华驾驶的车辆撞到路边护栏,致被告人潘福华摔倒受伤。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潘福华驾驶电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为100.21mg/100ml。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潘福华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事故发生后,匿名群众报警,某某机关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潘福华送医并抽血送检。2022111日,被告人潘福华经某某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福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说明、接报案登记表、南县某某局网络派警系统记录、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指认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鉴定意见、现场笔录、辨认笔录,证人刘某1、张某、刘某2、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潘福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湖南省南县司法局受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对被告人潘福华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该局经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潘福华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福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福华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福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福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其社区矫正意见,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福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彭勇军

员 钱

人民陪审员 洪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员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