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鲁1623刑初179号
公诉机关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高兴荣。2022年5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棣检刑诉〔2022〕161号
指控与认定事实
2022年5月11日1时40分许,被告人高兴荣某在无棣县棣新五路大院烧烤店院内欲驾驶鲁MXXX某某号小型轿车回家,在由南向北倒车时与安某停放于院内的鲁MXXX某某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高兴荣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高兴荣某1中乙醇含量为173.1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辩解意见
被告人高兴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兴荣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高兴荣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兴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真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楠
书 记 员 李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