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1 0:00:00

高兴荣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1623刑初179

 

  公诉机关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高兴荣。20225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棣检刑诉〔2022161

  指控与认定事实

  2022511140分许,被告人高兴荣某在无棣县棣新五路大院烧烤店院内欲驾驶鲁MXXX某某号小型轿车回家,在由南向北倒车时与安某停放于院内的鲁MXXX某某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高兴荣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高兴荣某1中乙醇含量为173.1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辩解意见

  被告人高兴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兴荣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高兴荣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兴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陈真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