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辽0323刑初189号
公诉机关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高娥。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岫检刑诉〔2022〕166号
指控事实
2022年3月3日18时20分左右,被告人高娥无证驾驶嘉陵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海欢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杨家堡镇兴开岭村黄岭子组路段时,与同向行人于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于凤昆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送检的于凤昆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1、无号牌嘉陵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前右侧与行人于凤昆肢体后部为本起事故碰撞部位。2、无号牌嘉陵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为机动车。3、无号牌嘉陵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碰撞前瞬时速度为35km/h。经鞍山市公an局交通警察支队岫岩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高娥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于凤昆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高娥已经同被害人于凤昆家属达成和解。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高娥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高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娥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高娥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予以缓刑考验。公诉机关依据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