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豫0611刑初201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宁超。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2年6月21日被嘉兴市看守所临时羁押,同年7月2日被鹤壁市XX局直属XX分局刑事拘留。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22)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宁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侯华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宁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秦宁超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EN××某某的东风牌小型轿车从鹤壁市山城区山城路与奔流街交叉口附近出发,行驶至山城区东岭转盘附近时,与前方的白色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双方车辆受损,后秦宁超逃逸至鹤壁市淇滨区大白线南水北调桥附近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抓获。经鉴定,秦宁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70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宁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认为被告人秦宁超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秦宁超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8000元。被告人秦宁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宁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宁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宁超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宁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晨曦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段广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