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鲁1623刑初180号
公诉机关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义通。2022年1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棣检刑诉〔2022〕159号
指控与认定事实
2022年1月10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张义通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沿339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KV通杨线058号线杆(61KM)处时,与王某驾驶的鲁NXXX某某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张义通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张义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义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1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辩解意见
被告人张义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义通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义通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义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真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楠
书 记 员 李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