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1 0:00:00

赵刚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1122刑初63

 


公诉机关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2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乃心,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盘县检刑诉[202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刚犯诈骗罪,于20226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迎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刚及其辩护人张乃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刚使用其母郝某花的身份信息所注册的“浅笑安然”微信账号,添宋某东为微信好友。之后,赵刚伪造“王璐璐”的女性身份宋某东微信聊天并逐步确立恋爱关系。在此期间,赵刚编造“父亲缺少手术费”、“没钱买手机”、“姑姑去世没钱安顿”等虚假理由,多次诱宋某东给其微信转钱共计40502.66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截图、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赵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赵刚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赵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流水、证人褚某、赵某、郝某的证言、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被告人赵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刚的刑期自2022220日起至20255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刚退赔被害人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502.66元。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华为黑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谷忠海

人民陪审员 孙晓松

人民陪审员 马蛟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员 刘姝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