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滥伐林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8 0:00:00

陈小宜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222刑初8

 


公诉机关宜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小宜。

  指定辩护人张建军,宜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宜君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君检刑诉〔20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宜犯滥伐林木罪,于20227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军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宜及其辩护人张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425日,被告人陈小宜购买了宜君县五里镇东定龙村村民赵卫民位于该村涝池东沟的杨树林。次日,陈小宜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该村赵怀顺等人进行了采伐,428日在盘运木料时被举报。经依法鉴定,陈小宜采伐杨树166株,合计林木蓄积量为43.7立方米。侦察中,被采伐的杨树已被全部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小宜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小宜君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宣告缓刑。

  被告人陈小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陈小宜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宜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小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陈小宜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小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予以采纳。扣押的662节杨木原材,是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小宜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杨木原材662节,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同刚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