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1 0:00:00

隋润昌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281刑初328

 

  公诉机关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隋润昌。201510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15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73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胶检刑诉〔2022271

  指控罪名

  盗窃罪

  指控事实

  20227214时许,被告人隋润昌翻墙进入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某村隋某家中,盗窃隋某人民币三千元。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隋润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隋润昌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隋润昌入户盗窃、有犯罪前科,均可酌情从重处罚。隋润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隋润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隋润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73日起至2023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隋润昌退赔被害人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匡德富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