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鲁0281刑初328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隋润昌。2015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1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胶检刑诉〔2022〕271号
指控罪名
盗窃罪
指控事实
2022年7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隋润昌翻墙进入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某村隋某家中,盗窃隋某人民币三千元。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隋润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隋润昌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隋润昌入户盗窃、有犯罪前科,均可酌情从重处罚。隋润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隋润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隋润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3日起至2023年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隋润昌退赔被害人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匡德富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丁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