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1 0:00:00

陈婷婷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3102刑初238

 


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婷婷。2022112日因涉嫌严重职务犯罪,被瑞丽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2527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202264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尹以伦,云南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2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婷婷犯挪用公款罪,于20227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7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恩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婷婷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婷婷在担任瑞丽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原瑞丽市粮油购销公司)出纳、财务科副科长(兼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02.6898万元进行营利性活动。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瑞丽市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内部控制制度、会计岗位职责、出纳员岗位职责、云南省劳务合同书、工作简历、人事任命通知书、人事聘任通知、会议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协查函、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业务申请书、现金支票取现相关凭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婷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02.6898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婷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婷婷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婷婷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婷婷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婷婷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婷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婷婷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控辨双方对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婷婷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82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肖东成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爱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