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1 0:00:00

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114刑初173

 


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1229日被刑事拘留,20221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于洪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艳春,辽宁永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2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4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马艳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719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微信名为“vivihsu”的境外女子通过微信达成合意,该境外女子将来历不明的款项打入李某某名下银行卡中,李某某将收到的款项转入自己名下支付宝账户,再将该钱款打入该境外女子指定的支付宝账户,事后李某某可以扣除转移钱款的0.8%作为报酬。20211212日,被害人周某某被诈骗团伙欺骗向李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卡(6222某某某某)转账人民币88,200元,李某某将上述钱款辗转存入自己名下的支付宝账户,再将该钱款打入该境外女子指定的支付宝账户,获利人民币705.6元。截至20211228日,李某某利用其名下支付宝账户和4张银行卡,向该境外女子指定的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7,482,999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11228日在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781-3-1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个人账户对账单;公某安部电信诈骗平台信息;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转移,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1228日起至20231227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05.6元,依法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姜

人民陪审员 谢春菊

人民陪审员 武桂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员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