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浙0326刑初46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7月2日被查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2)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飞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7月2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陈伟饮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经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东路141号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伟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达醉酒程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伟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陈伟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伟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善超
二○二二年七月八日
代书记员
钟俊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