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8 0:00:00

周星宇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103刑初230

 


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星宇。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2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0日被取保候审。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刑诉[2022]189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星宇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纪慧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星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星宇于20211225日通过微信向购买人刘某出售淫秽视频,刘旭在沈阳市沈河区龙泉洗浴门前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付款从周星宇处购买30部淫秽视频。经鉴定,送审网传刻录盘内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被告人周星宇对上述事实,随案移送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星宇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周星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星宇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星宇确有悔罪表现,且其居住地司法局同意对其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星宇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周星宇违法所得人民币30,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岳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