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辽0103刑初230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星宇。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刑诉[2022]189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星宇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纪慧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星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星宇于2021年12月25日通过微信向购买人刘某出售淫秽视频,刘旭在沈阳市沈河区龙泉洗浴门前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付款从周星宇处购买30部淫秽视频。经鉴定,送审网传刻录盘内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被告人周星宇对上述事实,随案移送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星宇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周星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星宇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星宇确有悔罪表现,且其居住地司法局同意对其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星宇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周星宇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岳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