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粤0705刑初441号
公诉机关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黄新念。因本案分别于2022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同年6月30日以及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新检刑诉〔2022〕404号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黄新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新念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新念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综上考虑其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险性,对其适用缓刑。因本案违法行为于2022年4月24日被公某机关处以吊销驾驶证的行某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新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赵汝佳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温灵敏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