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8 0:00:00

黄新念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705刑初441

 

  公诉机关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黄新念。因本案分别于20223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同年630日以及同年7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新检刑诉〔2022404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黄新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新念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新念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综上考虑其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险性,对其适用缓刑。因本案违法行为于2022424日被公某机关处以吊销驾驶证的行某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新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赵汝佳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温灵敏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