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桂1002刑初165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被告人被告人熊明昌,曾用名:熊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2年1月13日百色市右江分局对其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立案日期2022年6月30日
开庭日期2022年7月7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右检刑诉〔2022〕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明昌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被告人熊明昌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查明事实2021年1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熊明昌酒后驾驶号牌为桂L2××某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百色市右江区迎龙市场往拉域方向行驶,行至城东大道社保大厦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下,经对被告人熊明昌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后执勤交警将被告人熊明昌带至百色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熊明昌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7.4mg/100ml。
另查明2021年12月10日21时许,交警将被告人熊明昌带至直属二大队进行调查。刑事立案后,被告人熊明昌经交警电话通知后到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接受调查讯问。
本院意见被告人熊明昌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明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熊明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熊明昌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判决主文被告人熊明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判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卢 芯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陆丽杭
书 记 员 江馥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