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8 0:00:00

张兵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1322刑初356

 

  公诉机关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出庭检察员

  王风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兵。被告人张兵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2019422日被萧县XX局交通管理大队处以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524日被萧县XX局取保候审,同年7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萧县XX局执行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萧检刑诉〔2022319

  指控事实

  2022552019分许,被告人张兵酒后驾驶皖LC××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萧县××庄××镇××庄××村路段,被萧县交警青龙中队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张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张兵于2022512日经萧县交警青龙中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张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张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兵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XX机关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评估,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兵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曹亚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