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专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4/28 0:00:00

北京远大卓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绵阳办事处与四川越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远大卓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绵阳办事处(普通合伙),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芙蓉路。

负责人:贾晓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越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六里粮油批发市场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聂银苹,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北京远大卓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绵阳办事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远大卓悦绵阳办事处)申请执行四川越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强科技公司)代理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越强科技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支付代理费等共计18192元及负担249元执行费的义务。2017年3月21日,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越强科技公司先行支付2000元,待政府部门对越强科技公司的补贴7000多元核定下来后再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远大卓悦绵阳办事处暂不要求将被执行人越强科技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越强科技公司已向本院报告了财产状况,向申请执行人北京远大卓悦绵阳办事处支付2000元。经查,被执行人越强科技公司名下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因政府部门对被执行人越强科技公司的补贴数额和时间未定,申请执行人北京远大卓悦绵阳办事处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政府部门对被执行人越强科技公司的补贴核定后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就案件执行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越强科技公司已支付2000元,其名下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远大卓悦绵阳办事处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远大卓悦绵阳办事处发现被执行人越强科技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汪炜

审判员刘斌

代理审判员王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蒙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