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辽0124刑初94号
公诉机关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光明。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1月1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桂林。2014年9月25日因赌博被法库县XX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12月9日因赌博被法库县XX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1月1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丹。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1月1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以法检刑检部刑诉[2022]Z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明、陈桂林、高丹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光明、陈桂林、高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初,被告人杨光明、高丹(系夫妻关系)为非法牟利,与被告人陈桂林商议开设赌局牟利。2020年11月21日至2021年1月17日间,杨光明、陈桂林、高丹先后在法库县杨光明家,以及杨光明联系并租用的卧牛石乡卧牛石村周凤鸣(另案处理)家,利用扑克牌“拍分”方式进行赌博,为艾某、杨某等十余名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共计开设赌局56次。期间,杨光明和陈桂林负责联系参赌人员,在赌局抽头渔利,同时杨光明也负责接送参赌人员;高丹负责结算账目、分配抽头渔利、给参赌人员换现金、无息借给参赌人员现金进行赌博。至案发,三人共计抽头渔利172180元,杨光明、高丹共非法获利86090元,陈桂林非法获利86090元。
2021年1月17日晚9时许,杨光明、陈桂林、高丹在周凤
鸣家开设赌局时,被XX机关当场抓获,收缴赌资28195元,查
获参赌人员杨某、刘某、艾某等十人。2021年8月12日杨光
明、高丹、陈桂林退缴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光明、陈桂林、高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程某、刘某、孙某、李某1、秦某、杨某、李某2、王某、艾某、马某的证言,被告人杨光明、陈桂林、高丹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光明、陈桂林、高丹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光明、陈桂林、高丹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光明、陈桂林、高丹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光明、陈桂林、高丹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法库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杨光明、陈桂林、高丹判处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光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桂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高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杨光明、高丹违法所得八万六千零九十元,上缴国库(已被XX机关扣押);
追缴被告人陈桂林违法所得八万六千零九十元,上缴国库(已被XX机关扣押)。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文阁
人民陪审员 陈红利
人民陪审员 刘桂芝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郝 丹
书 记 员 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