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8 0:00:00

林子盛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705刑初430

 

  公诉机关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林子盛。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10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2117日社区矫正期满。因本案于20222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14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新检刑诉〔2022402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林子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子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林子盛于2022226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被公某机关决定取保候审,于同年323日因上述违法行为被吊销驾驶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于同年413日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且本次酒精含量为220.76mg/100ml,已超200mg/100ml以上,其有前科犯罪,应对其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林子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林子盛某本案被刑事拘留七日,应折抵刑期七日,即自2022414日起至202210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赵汝佳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温灵敏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