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粤0705刑初430号
公诉机关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林子盛。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0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2年11月7日社区矫正期满。因本案于2022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新检刑诉〔2022〕402号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林子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子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林子盛于2022年2月26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被公某机关决定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23日因上述违法行为被吊销驾驶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于同年4月13日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且本次酒精含量为220.76mg/100ml,已超200mg/100ml以上,其有前科犯罪,应对其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林子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林子盛某本案被刑事拘留七日,应折抵刑期七日,即自2022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赵汝佳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温灵敏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