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8 0:00:00

田某成、刘某钢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681刑初238

 


公诉机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成,住山东省龙口市。

  辩护人赵贵强,山东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钢,曾用名刘某成,住山东省龙口市。

  辩护人范钦锋,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22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成、刘某钢犯XXXXXXXXX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7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成及其辩护人赵贵强、被告人刘某钢及其辩护人范钦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内容不公布。

 

审判员 孟庆成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