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成、刘某钢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鲁0681刑初23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成,住山东省龙口市。
辩护人赵贵强,山东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钢,曾用名刘某成,住山东省龙口市。
辩护人范钦锋,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22〕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成、刘某钢犯XXXXXXXXX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成及其辩护人赵贵强、被告人刘某钢及其辩护人范钦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内容不公布。
审判员 孟庆成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