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8 0:00:00

李辉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305刑初280

 


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辉。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329日被淄博市某某局临淄分局取保候审,202271日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22]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辉犯诈骗罪,于20227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8月份,被告人李辉谎称能直接办理三级“健康管理师”证,骗取被害人高某、齐某1、齐某2、边某、刘某、任某六人每人30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6200元,以上共计24200元。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李辉还为被害人办理了六本伪造的“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李辉将诈骗款用于个人支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辉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李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李辉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再查明,被告人李某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辉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辉系初犯,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