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8 0:00:00

董跑干走私、贩卖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3102刑初236

 


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跑干。2021112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监视居住。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2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跑干犯贩卖毒品罪,于20227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7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7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恩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跑干及翻译人员寒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以来,被告人董跑干多次向吸毒人员乔某某、周某某、石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雷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

  20211026日,民警在董跑干家中将其抓获,从其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4.68克、毒资14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信息详情、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量、取样笔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毒品入库单、现金存款凭证、病情证明、鉴定聘请书、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跑干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跑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跑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跑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人民币140元,予以追缴;查获毒品海洛因4.68克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跑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跑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董跑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跑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40元,予以追缴;查获毒品海洛因4.68克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肖东成

人民陪审员 鲁国庆

人民陪审员 王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周爱云

员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