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闽0524刑初593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祥庆。曾因犯绑架罪,于2009年2月20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因本案于2021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6日被监视居住。
审理经过 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林祥庆犯危险驾驶罪,检察员黄玉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祥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以安检刑诉(2022)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祥庆于2021年12月28日17时许,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闽C×××某某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自安溪县凤城镇大同路兴业银行行驶至该镇河滨北路公厕路段,将该摩托车停放在公厕附近后离开,当日18时许因找不到摩托车报警而被出警处置的民警查获。其于当日19时50分被抽取的血样,经鉴定检出乙醇含量为135.9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林祥庆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控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照片,鉴定意见书,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告人林祥庆的供述与辩解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林祥庆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审理中,被告人林祥庆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祥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林祥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意见适当。鉴于被告人林祥庆符合缓刑条件,予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祥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水金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