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8 0:00:00

林祥庆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524刑初593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祥庆。曾因犯绑架罪,于2009220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因本案于20211230日被刑事拘留,202216日被监视居住。

审理经过  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于20227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林祥庆犯危险驾驶罪,检察员黄玉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祥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以安检刑诉(2022)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祥庆于2021122817时许,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闽C×××某某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自安溪县凤城镇大同路兴业银行行驶至该镇河滨北路公厕路段,将该摩托车停放在公厕附近后离开,当日18时许因找不到摩托车报警而被出警处置的民警查获。其于当日1950分被抽取的血样,经鉴定检出乙醇含量为135.9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林祥庆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控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照片,鉴定意见书,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告人林祥庆的供述与辩解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林祥庆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审理中,被告人林祥庆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祥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林祥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意见适当。鉴于被告人林祥庆符合缓刑条件,予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祥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水金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