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8 0:00:00

田良循、商检刑等非法买卖、运输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1524刑初246

 


公诉机关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良循。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犯罪,于2022613日被商城县公安取保候审;同年75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22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良循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27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良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61316时许,在商城县××镇××村××组,商城县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田良循家中查获罂粟干果305颗,经过脱壳称重该305颗罂粟果实内种子重量为255.33克。经商城县林业局科学研究所认定:该255.33克罂粟种籽均为未经灭活的罂粟种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良循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的种子而非法持有255.33克,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田良循管制一年零三个月,罚金一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被告人田良循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商城县林业局科学研究所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田良循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称重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良循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的种子而非法持有255.33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公诉机关指控田良循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良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田良循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良循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管制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罂粟果壳305颗、罂粟种籽255.33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林承友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