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7 0:00:00

岳宝林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191刑初99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X院。

  被告人岳宝林。因本案于20211022日被抓获;同年10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29日被批准逮捕;同年11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亮,辽宁汇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X院以沈开检公诉刑诉(2022)Z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宝林犯盗窃罪,于20226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X院指派检X官侯煜、检X官助理吴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宝林及其辩护人曹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宝林系被害单位沈阳中野XXX制造厂操作工。202110月初至1021日期间,被告人岳宝林多次在夜间工作时将厂内的铜粉、铁质配件、铁质废料、铝制废料等物品通过车辆盗走并出售给附近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青铜粉等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产成品出厂价格为人民币255元。经核算,被盗铜粉共计20桶,价值共计人民币33600元,被盗铁质配件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2974元,被盗物品总计人民币46574元。案发后,公AN机关依法扣押了被盗铜粉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岳宝林退赔赃款人民币1297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表、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手机信息照片、微信转账明细、入库单、货运单、产品购销合同、发票等书证;被害单位代表黄德威的陈述;证人徐某、胡某、柴某、韩某、张某、李某、臧某、郭某、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岳宝林的供述和辩解;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提取记录;厂内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宝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并能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以及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量刑时均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岳宝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1022日起至20238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岳宝林上交至本院赔偿款人民币12974元依法退赔被害单位沈阳中野XXX制造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骥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