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专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11/30 0:00:00
广东高航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与广州津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广东高航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杨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炜欣,系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津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廖文川。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高航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津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高航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原告广东高航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龚麒天
法官助理刘根星
审判员刘小鹏
审判员朱文彬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