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7 0:00:00

龚春华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281刑初209

 

  公诉机关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龚春华。20211020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罚款1000(已缴纳,与本案有关联),次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

  刘仲华,乐昌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乐昌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乐检刑诉〔2022191

  指控事实

  2021101011时许,被告人龚春华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乐昌市工业园往廊田镇王屋村委会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乐昌市××线250KM+600(廊田镇铜坑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龚春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5.95mg/100ml。2021102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龚春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

  另查明,经鉴定,龚春华所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

  被告人龚春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值班律师对案件实体、程序的处理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春华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项,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龚春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77日起至202296日止。已缴纳行政罚款1000元折抵罚金,剩余罚金15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彭淑贞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何莉平

肖贤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