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粤0608刑初31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区某。因本案于2022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控辩意见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2022〕315号起诉书指控:2022年5月7日0时16分许,被告人区某饮酒后驾驶粤E2××某某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常安路常安食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区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62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区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区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区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审理认定
本院适用速裁程序,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区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有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区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爱琳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何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