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8 0:00:00

宋文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381刑初208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文斌,绰某。因吸毒,于20192月被海城市GA局行政拘留10日;因吸毒,于202110月被海城市GA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22121被海城市GA局行政拘留15(未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2120日被抓获,于2022121日被海城市GA局刑事拘留,于2022217日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GA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磊,辽宁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22]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文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25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6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娜、王晓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文斌及其辩护人王磊到庭参加的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12月,在海城市,被告人宋文斌将一小包冰毒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202212022时许,在GA机关控制下,被告人宋文斌在海城市正门附近准备以500元的价格将0.24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时,被当场抓获。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宋文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依法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宋文斌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宋文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普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王磊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宋文斌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宋文斌予以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112月,在海城市,被告人宋文斌将一小包冰毒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202212022时许,在GA机关控制下,被告人宋文斌在海城市正门附近准备以500元的价格将0.24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文斌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毒品可疑物称量取样笔录、海城市计量监督检定所检定证书、执法办案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告人宋文斌的供述与辩解,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录音记录光盘一张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文斌违反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文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文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121日起至2022819日止。先期羁押一日已扣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长 顾德利

人民陪审员 曲琳琳

人民陪审员 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员 马小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