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皖0603刑初307号
公诉机关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耀勤。因本案于2021年9月26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6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东区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相检刑诉(2022)285号
指控事实
2021年9月21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张耀勤酒后驾驶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批发市场南门附近时与他人发生言语纠纷,后被XX机关查获。经鉴定,张耀勤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经查,被告人张耀勤于2000年12月28日领取E准驾车型,当前状态为注销;皖FD××某某号机动车状态为逾期未检验,注销。
2021年9月23日,被告人张耀勤接XX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淮北市××队××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日,因本案,被告人张耀勤被XX机关作出行政拘留三日(自2021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6日),并处罚款八百元的行政处罚。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张耀勤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耀勤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耀勤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决定对被告人张耀勤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耀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兴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