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8 0:00:00

被告人李浩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116刑初1348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20131217日因吸毒被西安市xx局沣东新城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913日因吸毒被西安市xx局灞桥分局红旗派出所罚款500元。2020117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20211125日被西安市xx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抓获,同年11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咸新区xx局沣东新城分局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玉霞,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安检刑诉(2021)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12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杨玉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572224分,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陕U某某某某某小型越野客车沿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天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人路王寺敬老院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xx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211.26mg/100ml。案发时,被告人李某的驾驶证处于被扣留状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辩称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笔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亦无异议,仅对量刑提出以下意见:1.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2.被告人真诚悔罪,主观恶性小,未造成其他后果。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572224分,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陕U某某某某某小型越野客车沿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天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人路王寺敬老院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xx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211.26mg/100ml

  另查明,2017115日,被告人李某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高速)行驶,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案发时,李某的驾驶证仍处于被扣留状态。201913日李某被西安市xx局灞桥分局红旗路派出所抓获,同年14日被西安市xx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2020117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同日李某因判处缓刑被释放。李某缓刑考验期间自202024日起,至202383日止。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笔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达211.2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李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且驾驶证处于被扣留状态,属无证驾驶,依法应从重处罚。李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认定一致的予以采纳,其余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9)7102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中对被告人李某所判处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先行羁押期间后,即自20211125日起至20231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长 石景云

人民陪审员 刘红娟

人民陪审员 程纪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员 张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