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8 0:00:00

高某、王某等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424刑初33

 


公诉机关乾县人民检察院。

  受害人高宝霞。

  受害人王战争。

  被告人李某。

  指定辩护人王旭东,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乾县人民检察院以乾县检刑诉(202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25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6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行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高宝霞、王战争,被告人李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王旭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10月至20221月,被告人李某因参与网络赌博致经济拮据,便谎称自己是乾县司法局局长司机,该局需要大量烟酒用于日常接待,以先欠账、十天、半个月结一次账的手段,在乾县华宇小区南门高宝霞烟酒店多次骗取大量烟酒(香烟有软中华、中支中华、雨花石等,酒有西凤15年、华山论剑20年等)。被告人李某又将所骗烟酒以所收礼品为由卖给乾县西大街刘某经营的好邻居烟酒店,共获得13万余元。所得赃款被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生活花费。经乾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骗烟酒价值为17459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指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10月至20221月,被告人李某因参与网络赌博致经济拮据,便谎称自己是乾县司法局局长司机,该局需要大量烟酒用于日常接待,以先欠账、十天、半个月结一次账的手段,在乾县华宇小区南门高宝霞烟酒店多次骗取大量烟酒(香烟有软中华、中支中华、雨花石等,酒有西凤15年、华山论剑20年等)。被告人李某又将所骗烟酒以所收礼品为由卖给乾县西大街刘延安经营的好邻居烟酒店,共获得13万余元。所得赃款被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生活花费。经乾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骗烟酒价值为17459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被告人李某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李某采购烟酒欠条、刘延安微信明细、扣押清单及领条、乾县司法局证明、乾县临平镇政府情况说明、抓捕经过和侦破报告、户籍证明、银行卡账户信息及流水、微信聊天记录;2、证人董某、刘延安、史某、巩某证言;3、被害人高宝霞、王战争陈述;4、被告人李某供述;5、鉴定文书: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以上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损失应予以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112日起至20271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返还被害人损失1745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张兵彦

人民陪审员 邹永龙

人民陪审员 史益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员 吴怡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