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8 0:00:00

宋红旗、阳东阳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1022刑初45

 


公诉机关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红旗。被告人宋红旗因涉嫌犯诈骗罪,20211124日被休宁县XX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1217日经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休宁县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休宁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程伟,安徽萝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阳东阳。被告人阳东阳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11113日被休宁县XX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同年1217日经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休宁县XX局执行逮捕;2022310日经休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26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因旅居地有发生新冠疫情,不符合收押条件,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20226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祁门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璐璐,安徽萝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休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休检刑诉〔202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红旗、阳东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3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休宁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需要,本院于同年616日决定延期审理一次,同月27日裁定恢复审理。本院于2022616日、628日二次以远程视频结合现场开庭的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红旗及其辩护人程伟、被告人阳东阳某辩护人吴璐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9月至11,有犯罪团伙假借健康中国百年计划项目名义,诱骗群众购买养老投资理财,并通过共建共享APP平台发送不同账号接受他人投资。在上线人员安排下,被告人宋红旗利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并办理对公账户、阳东阳办理银行卡分别交付上线跑分走账。宋红旗提供的一个对公账户被用于接收上游资金6791万余元,关联上述养老诈骗资金超过100万元;阳东阳提供的五张银行卡被用于接收上游资金4233万余元,关联上述养老诈骗资金超过5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红旗、阳东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们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宋红旗有坦白情节;阳东阳有坦白情节,已退出非法获利1.5万元、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法庭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宋红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阳东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宋红旗、阳东阳供述起诉书指控犯罪属实。宋红旗表示其尚未收到上线答应给的报酬即被民警抓获,其在公诉机关是愿意认罪的,只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其不能接受。阳东阳表示其在公诉机关已全部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他们的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就量刑情节发表如下共同辩护意见:1.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属于初犯,法治意识比较淡薄,基于侥幸心理将其所办银行卡交他人跑分走账,主观上并无犯罪故意。被告人宋红旗的辩护人还认为宋红旗在XX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及今天的法庭审理,都是愿意认罪的,依法可以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罚。被告人阳东阳的辩护人还认为,阳东阳已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缴纳罚金,在家境困难的情况下,还愿意尽力筹款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悔罪表现明显;2.阳东阳之前无违法犯罪前科,也无其他劣迹,经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19月至11,有犯罪团伙虚构“健康中国百年计划”项目,上线诈骗分子以该项目是国家重点规划的养老项目,保障好,回报高,诱骗群众向该项目投资,并通过共建共享APP平台发送不同账号接受投资资金,为取得信任,前期还向受骗的投资群众分红返利。上述接受资金及返利账户就包括被告人宋红旗办理的南宁唐煌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唐煌公司)尾号0001的对公账户,被告人阳东阳办理尾号7385的北京银行卡、尾号2892的北京农商银行卡、尾号2278的中信银行卡、尾号5119的招商银行卡、尾号7883的工商银行卡。

  同年9,被告人宋红旗明知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转账、刷流水等“跑分”活动系违法犯罪行为,为获取2万元报酬,仍按照上线“曹会强”、“高飞”的安排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南宁唐煌公司及南宁方团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到广西南宁市办理上述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国家机关证件,同时开设南宁唐煌公司的对公账户,一并出售给上线,并按照上线指示前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宾馆逗留直至11月中旬离开。经核查,南宁唐煌公司的对公账户共计接受上游资金6791万余元,包括吴秀芳、杨雅婷、黄润先等十八人被他人诱骗投资上述养老项目,有部分被骗资金入账该账户,计有113.5万余元。

  同年9,被告人阳东阳明知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转账、刷流水等“跑分”活动系违法犯罪行为,为非法获利,仍根据上线“河南人”的安排,前往北京办理了北京银行卡、北京农商行卡、中信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并开通U盾,后来到云南昆明按照上线指示将上述银行卡及U盾邮寄至云南省临沧市,并在昆明当地酒店逗留至11月初,期间,阳东阳从上线处非法获利1.5万元。经核查,阳东阳涉案五张银行卡共计接收上游资金4233万余元,含南宁唐煌公司的对公账户转入的110.1万元,其尾号2892的北京农商银行卡、尾号7385的北京银行卡,入账资金就包括有吴秀芳、洪新华、唐李兵、曾萍等十三人被他人诱骗投资上述养老项目,部分被骗资金入账上述账户共计66.2万余元。

  被告人宋红旗、阳东阳分别于20211112日、22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宋红旗于同年1122日至24日被临时羁押在湖北省赤壁市看守所。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阳东阳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1.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XX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赤壁市看守所出具临时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宋红旗、阳东阳的身份信息,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由民警抓获到案。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企业登记注册资料,证明南宁唐煌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南宁方团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由宋红旗担任;被告人阳东阳缴款凭证,证明阳东阳主动退出非法获利1.5万元。安岳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阳东阳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2)各地XX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被害人的报案笔录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等,结合XX机关调取的南宁唐煌公司对公账户、阳东阳银行账户,证明唐李兵、付坚、李玉梅、曾萍、黄亚芳、杨雅婷等人受他人诱惑向“健康中国百年计划”项目投资,有部分被骗资金转入被告人宋红旗所办南宁唐煌公司对公账户和被告人阳东阳的北京银行卡、北京农商银行卡的事实。

  (3)被告人阳东阳认罪认罚材料和安岳县司法局社区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阳东阳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被告人所在的来安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二、证人证言

  (1)刘丹丹证言,202110月份曹会强让其和刘春艳一起去北京办银行卡再到昆明帮他转账,答应一张银行卡给2万元。其与刘春艳一起去北京办了五张银行卡,开通U盾,并绑定本人手机号后去昆明,在酒店有人将其和刘春艳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U盾都拿走了,一个多月后才归还身份证,手机卡和银行卡让回去后自己再办。回来后得到3万元报酬。这次一起的,还有“小胖”、宋红旗、和一个姓“腾”的年轻人。

  (2)吴秀芳、吴丽娜、洪新华等六人证言,受他人诱惑向“健康中国”项目投资,资金转账进入阳东阳名下银行账户约40.9万余元,转入南宁唐煌公司0.7万元。

  (3)唐李兵、曾萍、付坚、黄亚芳、杨雅婷、李玉梅等二十二人的证言,他们受他人诱惑向“健康中国”项目投资,资金转账进入阳东阳名下银行账户约25.3万余元,转入唐煌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约112.8万余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阳东阳的供述与辩解,20219月份,在网上求职时,有人让其办卡给人走账,到达一定的数额后给4万元。其就按他说的去北京办了五张银行卡,分别是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和招商银行,都开通了U盾,再坐飞机到昆明,把五张卡、U盾按对方给的地址寄出去后,有人到其居住的酒店把其身份证和绑定银行卡的手机收走,让其和曹骏等提供银行卡刷流水的人在酒店待着,有人看守,期间还换了几次民宿。平常在聊天的时说到,他们的银行卡应该是被拿去走账跑分了。期间上线老板分三次给其1.5万元。直到118日,看守的人才归还大家的手机和手机卡,其身份证、银行卡、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和剩余报酬都没给。

  (2)被告人宋红旗供述与辩解,202189月份,其朋友“会强”让其注册公司办对公账户给别人用,答应给其2万元,其同意后“会强”让“高飞”联系其办理,其按“高飞”说的先在网上注册一个南宁唐煌公司,再去南宁认证,营业执照下来后,“高飞”让刘丹丹带其去南宁市的北部湾银行开对公账户,办好后,其把对公银行卡、U盾、营业执照都给了“高飞”,之后根据他的安排到云南红河一宾馆住了一个多月,直到十一月十几号才离开,应朋友之邀去赤壁。南宁唐煌公司开户资料上显示委托人何东、董事程学超,其都不认识,其没有得到获利。

  四、休宁县XX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宋红旗辨认出让其注册公司办对公账户的“会强”曹会强。

  五、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XX机关从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调取的被告人阳东阳、宋红旗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告人宋红旗注册的南宁唐煌公司广西北部湾银行尾号0001对公账户进账6791万余元,该对公账户向阳东阳名下银行卡转账110.1万元。被告人阳东阳涉案五张银行卡,共计入账4233万余元,其中尾号7385北京银行卡进账1048万余元,尾号2892北京农商卡进账1579万余元,尾号2278中信银行卡进账338万余元,尾号7883中国工商卡进账1049万余元,尾号5119招商银行卡进账217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红旗、阳东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红旗、阳东阳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阳东阳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阳东阳已主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

  为牟取非法利益,应上线人员要求,被告人宋红旗办理对公账户,阳东阳办理多张银行卡,都开通U盾,绑定手机卡后,连同身份证件一并交付,方便上线管理使用上述账户从事非法转账,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的观点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上述账户资金进出频繁,数额庞大,经初步核查,现有证据能充分证明所涉资金涉及众多老年人的养老诈骗案件,社会影响恶劣,危害严重,涉案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及阳东阳辩护人关于可以对阳东阳使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其他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红旗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宋红旗从20211122日至同月24日被临时羁押3日,予以折抵,即从20211124日起至20237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阳东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阳东阳从20211113日至2022310日,2022616日共计羁押119天,予以折抵,即从2022628日起至2023228日止;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阳东阳退赃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依法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朱 利 力

员 祝 丽 红

人民陪审员 汪 长 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