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苏州法诗菲服饰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高新路9号商务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董建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法诗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远欣路969号。
法定代表人:陆玉祥,总经理。
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苏州法诗菲服饰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
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苏州市××区。本院认为,为统筹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适应中级法院执行机构工作职能调整要求,便于财产统一处理和均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宜指定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苏05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宏康
审判员边敬业
审判员蒋琦
法官助理陈琳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邵康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