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皖0603刑初308号
公诉机关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黄某,曾用名武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5月18日被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5月10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因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6月10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6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南黎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相检刑诉(2022)286号
指控事实
2021年6月17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相山区鹰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山中路与李桥村交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盘查。经鉴定,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本院查明
经查,被告人黄某于2005年7月29日领取C1准驾车型;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2021年6月21日,被告人黄某接XX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淮北市××队××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次日,因本案,被告人黄某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又犯危险驾驶罪,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决定对被告人黄某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兴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