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皖0603刑初306号
公诉机关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飞。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3月22日被萧县XX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3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6月21日被淮北市XX局烈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XXXX于2019年5月21日被淮北市XX局烈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1年6月16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6月10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淮北市XX局烈山分局杨庄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相检刑诉(2022)284号
指控事实
2021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刘飞酒后驾驶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相山中路与南黎路交口北2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盘查。经鉴定,刘飞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本院查明
经查,被告人刘飞于2018年4月28日领取C1准驾车型。
2021年6月16日,被告人刘飞接XX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淮北市××队××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6月25日,因本案,被告人刘飞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刘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飞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兴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