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联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温州高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温州联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锦绣路下吕浦锦园5幢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094722337M。
法定代表人:陈琼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高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陶山镇碧山前村村碧山南路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33689380XJ。
法定代表人:张伟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静,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温州联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高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温州联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联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联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温州联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章禾舟
代理审判员黄萍萍
人民陪审员应志杰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林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