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刑更506号
罪犯张童,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
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辽0381刑初6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26年12月12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以(2013)辽03刑终342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张童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12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9年10月至2022年2月期间,曾获表扬七次。呈报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八个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基本一致以上事实,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9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丽坤
审判员 陈 艳
审判员 金 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