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7/29 0:00:00

张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2022)辽0104刑初359号

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2022)辽0104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张某某刑期,裁定如下: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前先行羁押2日),即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本裁定书与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 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岳文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