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7/28 0:00:00

吴斌故意伤害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辽03刑更89号

罪犯吴斌,男,1987年5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满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了(2020)辽0214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2年7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吴斌于服刑期间能够悔罪、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韩某、同犯证人王某、张某证言、书证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故罪犯吴斌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允 

审判员 刘  晓 

审判员 杨  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睿桐(代)